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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藥師執行藥事業務時所需注意事項

說明:

1.依據基衛藥壹字第1010019843號函辦理。
2.據民眾反映藥局仍有不具藥師身分者調劑藥物或是擅自調劑無處方箋之處方藥物等違反藥(事)師法規定情事。為維護民眾之用藥安全,請加強宣導下列事項:
(一)藥師執業時,應確實佩帶藥師執業執照,以供民眾辨識。
(二)調劑藥品者,應具有藥師身分資格者,並須確實依據醫師處方箋調劑處方藥。
3.衛生局藥政科即日起加強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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