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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藥師調劑供應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相關規定,轉知會員依藥事法第37條及第50條規定辦理及執行藥事業務時應配帶執業執照

說明:

1. 函轉102年1月29日基衛藥壹字第1020001818號、102年1月30日基衛藥壹字第1020001889號函各乙份。

2. 檢附上述公文原函掃描檔如附件檔,敬請自行參閱。
相關公文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