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藥政處公文

重申非藥事人員不得執行藥師業務,違者將依藥師法處辦

說明:

  1. 函轉自基隆市衛生局100年7月27日基衛藥壹字第1000013960號函辦理。
  2.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7月20日FDA藥字第1000018125號函辦理。
  3. 依藥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藥師業務如下(一)藥品販賣或管理(二)藥品調劑(三)藥品鑑定(四)藥品製造之監製(五)藥品儲備、供應及分裝之監督(六)含藥化妝品製造之監製(七)依法律應由藥師之行之業務(八)藥事照護相關業務。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藥師資格擅自執行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藥師業務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緩鍰。
  4. 前述『藥品調劑』含處方確認、調劑及藥品交付(說明),均應由藥師親自為之,不得由非藥事人員(如藥師助理等)代為執行。

 

有關「BSRS-心情溫度計」暨「基隆市精神醫療相關資源表」

說明:

一、    基隆市衛生局函知本會有關「BSRS-心情溫度計」乙案,如遇65歲以上病患就診、配藥時,請善用「BSRS-心情溫度計」,以協助家屬監測長者情緒,以免不幸事件的發生,詳如附件一。
二、    基隆市衛生局函知本會有關「基隆市精神醫療相關資源表」乙案,此資源表內專業諮詢(服務地點、服務方式、預約方式、會談時段)及精神醫療機構資料,詳如附件二。

藥事人員未確實執行藥師業務

主旨:

    有關「藥事人員未確實執行藥師業務,係以掛牌方式受僱於機構(診所)或販賣業者(藥妝店)等」,經查屬實將依違反藥師法移付懲戒。

 

說明:

一、依據基隆市衛生局100121日基衛藥壹字第1000001369號函辦理。

相關公文檔案: 

醫事機構聘用藥事人員申請執業登記及歇業相關規定

說明:
一、依據基隆市衛生局100年1月20日基衛藥壹字第1000001289號函辦理。
二、詳細內文如附件。

相關公文檔案: 
訂閱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