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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組織與章程

 社團法人基隆市藥師公會章程

中華民國37年 5 月10日成立
中華民國69年12月31日修正
中華民國89年 4 月 7 日修正
中華民國94年12月 2 日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基隆市藥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組織以基隆市行政區域為區域組織之。
第  二  條:本會以聯絡會員,增進藥學學術,發展藥界事業,協助政府推行法令,維護會員福利,並與全省各縣市藥師公會合作聯繫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會址設在基隆市信義區信二路二一七巷二號三樓。
 
 

第二章  任務

第  四  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藥學及製藥事業之研究及扶助事項。
二、關於會員執行業務之輔導事項。
三、關於會員共同利益之維護增進事項。
四、關於協助政府推行法令及建議改革事項。
五、關於本市藥學及藥業上之統計及調查宣揚事項。
六、關於藥品檢驗證明及一般衛生化學檢查事項。
七、關於藥界雜誌發刊事項。
八、關於與全省各縣市藥師公會之合作聯繫事項。
九、關於協助公共衛生與社員福利事項。
十、關於政府與社會各界對藥學之委辦或諮詢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  五  條:凡在本市區域內執業之藥師,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  六  條:會員入會時須填寫入會申請書,連同藥師證書影本及本人照片二張,經理事會審查合格,繳納入會費等一切手續後,始得為本會會員。
第  七  條:有左列各項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禠奪公權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藥師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第  八  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如左:
一、選舉、被選舉、罷免及提議發言、表決諸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二、享有本會有關各項之權利。
第  九  條: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左: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服從本會決議。
三、按期繳納會費。
四、答覆本會諮詢及調查事項。
五、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  十  條:會員如有違反法令或章程及大會決議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決議,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但情節嚴重者得由會員大會之決議,將事實證據報請主管機關准予以除名處分。
第 十一 條:會員被處分或出會、退會時應繳還一切憑證,如有欠費須一律繳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對於本會之財產無請求權,且對於其出會或退會以前應分擔之出資仍負清償之義務。
第 十二 條:前條開除會籍之處分,受處分人得在收到處分通知一周內提出申辯,理監事應就其申辯開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均由會員大會用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三人、後補監事一人,遇有理事或監事出缺時由後補理、監事依法依序遞補之,其任期以原任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第 十四 條:本會理事得組織理事會,並互選三人為常務理事處理日常會務,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本會監事得組織監事會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處理日常監察事務。
第 十五 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召集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二、接納及採行會員之建議。
第 十六 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察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二、稽核本會財務之出入。
第 十七 條: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只得連任一次,並均為無給職。
第 十八 條:理監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會員資格喪失者。
二、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議決其辭職者。
三、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其他重大之不正常行為者,由會員大會議決解除之。
 
 

第五章 會議

第 十九 條:本會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長不為召集時,常務監事得召集之,或有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理事長應召集之。理事長受前項之請求後,一個月內不為召集者,得由請求之會員,經法院之許可召集之。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對各會員發出通知,通知內應載明會議目的事項。
第 二十 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但會員對於會員大會決議事項,因自身利害關係而有損害社團利益之虞時,該會員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會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會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會員大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第二十三條:申請辦理法人時,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並於會員大會中提案討論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行之。
第二十四條:本會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第二十五條:左列事項。於召開會員大會時,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會員之除名。
二、理事、監事之罷免。
三、財產之處分。
四、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本會得隨時以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表決,解散之。
第二十七條:本會之事務,無從依章程所定進行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三十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本會入會費新台幣貳仟捌佰元正,於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員應依規定繳納各項費用。
第三十二條:本會開支應以會費收入、基金利息及事業雜費等收入為主,如有不敷或須舉辦特別業務時,得由會員大會決募損之。
第三十三條:會員新入會未滿一年中途退會時已繳納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計年度於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會員大會提出修正,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案施行之。
第三十七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經本會第二十二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訂定(修訂通過)。
第四十條:本章程一○一年五月十日經本會第二十四屆第三次會員大會訂定(修訂通過)。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一○二年四月十一日經本會第二十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訂定(修訂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