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本會100年1月10日基藥師麟字第10003號函疑義乙案

 

主旨:有關本會100年1月10日基藥師麟字第10003號函疑義乙案,詳如說明段,謹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全聯會100年1月3日國藥師平字第1000001號函辦理。
二、   前述公函係全聯會為鼓勵符合藥事相關法規申請設立藥局規定藥師,依照藥事法第19條、藥師法第20條、第20-1條及GDP等相關規定向衛生局申請變更核准後將「藥房」正名為「藥局」。
三、   前述公文若有造成不便及誤解,尚請見諒;若有其它不明或未盡事宜請於上班時間內來電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