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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人員未確實執行藥師業務

主旨:

    有關「藥事人員未確實執行藥師業務,係以掛牌方式受僱於機構(診所)或販賣業者(藥妝店)等」,經查屬實將依違反藥師法移付懲戒。

 

說明:

一、依據基隆市衛生局100121日基衛藥壹字第1000001369號函辦理。

二、詳細內文如附件。

 

相關公文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