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有關「藥事人員未確實執行藥師業務,係以掛牌方式受僱於機構(診所)或販賣業者(藥妝店)等」,經查屬實將依違反藥師法移付懲戒。
說明:
一、依據基隆市衛生局100年1月21日基衛藥壹字第1000001369號函辦理。
二、詳細內文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