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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審查辦法第六條修正條文」暨中醫醫療院所診治病患交付藥品相關法規解釋

主旨:
        檢送衛生署「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審查辦法第六條修正條文」暨中醫醫療院所診治病患交付藥品相關法規解釋,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說明:
 
1.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六條,業經衛生署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以衛署健保字第1002660002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修正條文如附件一。
 
2.為避免中醫醫療院所診治病患交付藥品,不諳藥事法規,而誤觸該法,衛生署重申相關規定附件二之說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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