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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非藥事人員不得執行藥師業務,違者將依藥師法處辦

說明:

  1. 函轉自基隆市衛生局100年7月27日基衛藥壹字第1000013960號函辦理。
  2.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7月20日FDA藥字第1000018125號函辦理。
  3. 依藥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藥師業務如下(一)藥品販賣或管理(二)藥品調劑(三)藥品鑑定(四)藥品製造之監製(五)藥品儲備、供應及分裝之監督(六)含藥化妝品製造之監製(七)依法律應由藥師之行之業務(八)藥事照護相關業務。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藥師資格擅自執行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藥師業務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緩鍰。
  4. 前述『藥品調劑』含處方確認、調劑及藥品交付(說明),均應由藥師親自為之,不得由非藥事人員(如藥師助理等)代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