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全民健康保險法(二代健保)第71條第1項文規範內容

說明:

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法(二代健保)第71條第1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診療保險對象後,應交付處方予保險對象,於符合規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劑、檢驗、檢查或處置。」其條文規範內容詳如說明段,請查照並請轉知所屬會員。

相關公文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