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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函台北市藥師公會內文公告

說明:

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衛署健保字第1012660268號令修正發布『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保險對象如預定出國、返回離島地區、為遠洋漁船船員出海作業、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出海服務或罕見疾病病人,得於領藥時出具切結文件,一次領取該慢箋之總給藥量」,核與該署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衛署健保字第1012660164號公告預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39條第2項規定修正條文「保險對象如預定出國或為遠洋漁船船員出海作業或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出海服務得於領藥時出具機票或出海等相關證明文件,一次領取全部用藥量。」,其差異將影響醫藥分業政策有關處方箋釋出甚鉅,案屬中央法規,敬請查明變動原因,謀求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