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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公文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要求輔導藥師會員就行銷方式自律

主旨: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要求輔導藥師會員就行銷方式自律乙事暨中醫藥委員會函知有關勿販賣附子之中藥製劑或藥材乙事,詳如說明段及附件檔。
 
說明:

  1. 不得對藥物許可證所載適應症或效能標示外之使用,進行各種型態之行銷,否則將依違反藥事法及相關規定論處,並要求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加強稽查。
  2. 勿隨意販賣附子之中藥製劑或藥材與消費者,以確保民眾健康。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聯合服務中心---遷移

主旨:
         轉知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聯合服務中心遷移乙事,詳如說明段及附件檔。
 
說明:
         聯合服務中心(收件、收費、發收及諮詢服務)自100年4月11日遷移至該局藥粧大樓1樓(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號1樓)統一作業。

相關公文檔案: 

健保藥局採上傳電子檔之途徑辦理管制藥品申報作業乙案

主旨:
       有關台北市藥師公會函請全聯會轉呈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之函,已獲函復,詳如附件,敬請 查照。

行政院衛生署和食品藥物管理局及基隆市衛生局相關來文

說明:
一、    全聯會函轉行政院衛生署「處方抗結核病藥物應注意監測病患之不良反應」乙案,詳如附件一。
二、    基隆市衛生局函知本會有關「加強宣導所屬會員不得因業務知悉,無故洩漏病患個資,以維護病患隱私」乙案,詳如附件二。
三、    依據基隆市衛生局函知本會有關「醫療機構之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時應配戴執業執照」乙案,詳如附件三。
四、    食品藥物管理局函轉行政院公告「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當日生效,詳如附件四。

100年度戒菸衛教師訓練計畫-共10場

主旨:

        全聯會將舉辦『100年度藥事人員戒菸衛教師訓練計畫』,歡迎各位藥事人員踴躍報名。

說明:

        本訓練是由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委託全聯會辦理。將於100年度舉辦初階訓練六場,進階訓練四場,相關報名資訊如附件檔。

藥事人員戒菸衛教師初階培訓課程:

場次 日期 上課地點 報名期間 上課人數
第一場 2/19(六)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至2/15 170
第二場 2/27(日) 新竹縣政府 至2/24 170
第三場 3/12(六)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至3/09 150
第四場 4/10(日) 台南市政府衛生局 至4/07 100
第五場 4/17(日) 羅東聖母醫院 至4/14 150
第六場 4/30(六)

佛光山嘉義會館

(午餐為素食)

至4/27 100

 

桃園場「藥事居家照護」藥師培訓

主旨:

        全聯會舉行桃園場「藥事居家照護」藥師培訓乙事之報名及培訓相關訊息,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說明:

  1. 培訓時間:3/12、3/13、3/19、3/20,共四天。
  2. 培訓地點:壢新醫院12F國際會議廳(桃園縣平鎮市廣泰路77號)
  3. 報名資格:各縣市藥師公會會員
  4. 報名方式:統一於全聯會網站報名參加,詳細方式請看附件檔
  5. 報名時間:至3/7止,名額200名,額滿為止。
  6. 注意事項:請攜帶健保卡簽到、簽退(31點繼續教育學分申請中)
相關公文檔案: 

100年度戒菸衛教師訓練計畫

主旨:

       全聯會將舉辦『100年度藥事人員戒菸衛教師訓練計畫』,歡迎各位藥師踴躍參加。

說明:

《第一場》

  1. 課程名稱:戒菸衛教師初階培訓課程
  2. 日期:2/19(六)
  3. 時間:上午8點~下午17點30分
  4. 地點: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會議室9樓(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192-1號9樓)
  5. 報名方式:至全聯會網站報名
  6. 費用:全程免費
  7. 人數上限:170人
  8. 截止日期:2/15(二)
  9. 注意事項:初階藥事人員戒菸衛教師權責如下:一、協助衛生局做縣市內的戒菸宣導活動  二、藥局內部諮詢活動

《第二場》

  1. 課程名稱:戒菸衛教師培訓課程
  2. 日期:2/20(日)
  3. 時間:上午8點~下午17點30分
  4. 地點: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會議室8樓(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192-1號8樓)
  5. 報名方式:至全聯會網站報名
  6. 費用:全程免費
  7. 人數上限:60人
  8. 截止日期:2/16(三)
  9. 注意事項:進階藥事人員戒菸衛教師權責如下:一、受過進階藥事人員需要與當地衛生局簽約  二、成立戒菸諮詢站  三、執行個案管理服務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審查辦法第六條修正條文」暨中醫醫療院所診治病患交付藥品相關法規解釋

主旨:
        檢送衛生署「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審查辦法第六條修正條文」暨中醫醫療院所診治病患交付藥品相關法規解釋,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說明:
 
1.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六條,業經衛生署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以衛署健保字第1002660002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修正條文如附件一。
 
2.為避免中醫醫療院所診治病患交付藥品,不諳藥事法規,而誤觸該法,衛生署重申相關規定附件二之說明段。

相關公文檔案: 

中央健康保險局函覆要求醫院、診所之醫開立處方箋時應確實署名或蓋醫師章乙案

主旨:
       轉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函覆本會函請其要求醫院、診所之醫開立處方箋時應確實署名或蓋醫師章乙案,請 查照。
 
說明:
 
1.本會於99年12月8日行文請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協助要求醫院、診所協助要求醫師開立處方箋時,應確實署名或蓋醫師章。

2.中央健康保險局已於99年12月17日行文要求其各分區業務組依據相關規定辦理;另於交付調劑時,建請得於處方箋加註藥品商品名及健保藥品代碼,俾減少保險特約藥局受理處方調劑作業困擾。

3.檢附前述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局公函掃瞄檔供參。

相關公文檔案: 

全民健康保險高診次保險對象藥事居家照護--試辦計畫

主旨:
       轉知中央健康保險局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高診次保險對象藥事居家照護」試辦計畫,內容含藥師及各縣市公會執行之工作項目如附件,請 參閱。
 
 
說明:

1.依據99年12月31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公告之健保醫字第0990013998號辦理。

2.為推廣此計畫之執行,需藥師及各縣市公會執行之工作項目,詳情請參閱附件。或參照網路連結:http://www.nhi.gov.tw/information/bbs_detail.asp?Bulletin_ID=1341&menu=9&menu_id=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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